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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2014-09-17 09:15   审核人:

沈阳工业大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票据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领取、使用等工作,保证学校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票据包括的内容

本办法所指财务票据是:从银行领购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等银行结算凭证;从财政厅领购的专用收款收据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从税务局领购的各种发票。

二、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

1、各种银行结算凭证由银行出纳员从银行领购,购回后交财务管理科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2、会计人员向票据保管人领取结算凭证时,由所在科科长审批,经办人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并签字。

3、填写银行结算凭证要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小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符号“¥”。

4、签发银行票据必须认真登记支票使用手册,经手人签字。

5、银行结算凭证保管要手续严密,防止丢失。保管、使用银行结算凭证人员不得兼管印鉴。

三、收费、收款收据的管理

1、收费收据指“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收费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内的收费项目使用“收费收据”,其他非经营款项收讫使用“专用收款收据”。

2、收费、收款收据由财务处派专人凭“票据准购簿”从财政厅统一购入,交财务管理科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登记、保管。

3、会计人员领取收据时,由所在科科长审批;经费在财务处代管的部门及受委托收款部门领取收款收据,由财务处处长审批。经办人领取收据时,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并签字。

4、根据收讫款项的性质区别使用收费、收款收据,严禁串用收据,收据填写时要逐项填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5、收据用完后要及时归还财务管理科票据保管人员,注销登记,作废收据要全套保存,全套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已用发票存根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6、开出收据各联金额必须相符,收据金额及时全额入帐。

7、年末财务管理科票据保管人员必须将当年借出的收据收回登记。

8、使用经营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由会计人员填写发票领购单,凭“发票购领簿”依法从税务局取得发票。专人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放防伪税控系统,加强对“金税卡”及“税控IC卡”的保管,严禁私自拆装。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9、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做到内容真实、完整,票物相符,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剪贴式发票开具时必须按位裁剪,裁剪的剪贴券剪留金额必须与填写金额完全一致。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已用发票存根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开具发票人员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进行开票、抄税及申报,必须按月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不得转借、转让、代售、代开、虚开和买卖发票。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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