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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4-07-16 09:19   审核人:

沈阳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是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及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促进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及校内其它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核算,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情况下合理使用,各种经费支出往来手续分别由财务处、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和相关学院办理。

   第四条 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执行有关财经税务法规制度、规避科技风险、及时制止不合理使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学校有权直接划拨或冻结有关科技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学校财务处、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学院及校内其它二级单位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六条 建立预算审批制度。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审批制度:对于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批准经费额度,制定经费预算的具体科目和使用额度,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分管处长审批;对于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经费使用要求进行经费预算。

第七条 规范预算调整程序。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科技经费用途分配:

1.计划项目经费按95%、1.5%、2%、1.5%分别作为科研业务费、校科技管理费、学院科技管理费、公共条件费。校内计划项目经费全部作为科研业务费;

2.合作项目技术贸易经费按90%、5%、1.0%、2.0%、1.0%、1.0%分别作为科研业务费(再研基金)、无形资产费、校科技管理费、学院科技管理费、公共条件费、科技风险金;

3.合作项目非技术贸易经费按97%、1.0%、1.5%、0.5%分别作为科研业务费、校科技管理费、学院科技管理费、科技风险金;

4.无形资产费、公共条件费上交学校。

第九条  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经费可以列支不超过25%(技术贸易)或15%(非技术贸易)开题业务费,开题业务费每个月办理一次,每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于当月二十日前上报财务处支出明细。

第十条  科研人力成本(劳务酬金)可以发放给校内外项目组人员,包括校外聘任专职科研人员、参与项目工作的博、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发放劳务酬金由项目组列出明细,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分管处长审批、财务处办理。计划项目的人力成本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应不高于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开题费的项目不再支出其它劳务酬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设备设施检修费、材料费、实验费、检测费、外协加工费(设计费、咨询费)、包装运输费(邮寄费)、专兼职劳务成本费、差旅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费、检索查询费、复印费、上网费、学术交流费、论文发表费、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专利权维持费、项目申报费、评审费、论证费、科技奖励申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住宿报销使用项目经费按会议安排执行;非会议住宿报销使用合作项目经费参照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经费可以列支路交通费、路桥费、耗油费和通讯费,其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总到款的20%;私车用于工作应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使用协议;每个项目限5名成员报销通讯费,名单在项目到款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时,可以用合作项目节余经费购买用于工作的交通工具并拥有使用权,一切运行费用和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严格经费往来款项的管理。项目到款一般应在合同规定期限、样品(样机)发出时开具发票;凭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项目预借发票(一般应超过5000元),到期未到帐财务处有权暂停办理预借发票手续。预借款冲帐、预借发票应收款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的,财务处可以停止该项目的借款业务。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后所余经费为拓展经费,其可按不大于50%的比例作为项目组奖励。学校对于使用拓展经费购置科研设备给予奖励(见第五章);项目组奖励的人员为参加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奖金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所得税。

第十八条  科技管理费应(主要)用于科技管理工作,科技风险金主要使用范围有:化解不利事宜发生的费用,支付(暂垫付)风险责任成本的费用,科技项目的风险投入等;校科技管理费和科技风险金统一由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管理,管理费和风险金的使用参照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各学院、校属科研机构的科技管理费由所在部门管理,用于科技工作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学术活动的比例不得低于20%);以国家工程中心名义承担的科技项目提取的校科技管理费由国家工程中心管理和使用;跨学院较大项目的学院科技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协调核准,可在项目完结后二次分配。科技管理费用于重大科技活动及重大项目论证、咨询、评审等费用时,可以用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国家财税规定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先由当年的校科技风险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各课题组按当年度非技术合作项目收入比例平均分摊。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具有项目经费审批的权力,学校、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大额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具体执行标准为:

1.科技项目经费借款、报销时,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3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审核;30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和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分管处长共同审核;

2.合作项目到款预借发票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分管处(科)长共同批审。

第二十一条  凡项目咨询、论证、预审、评审、函审、鉴定及专家报告等费用需现金支付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分管处长审核。

第五章  固化国有资产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科研实验能力和水平、提升我校科研工作基础,学校对使用科研拓展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并固化国有资产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固化国有资产指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备完成验收、入帐,财务报销等环节并在科研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国有资产部门登记,但属于一般性办公物品(台式计算机、笔记本、通讯设备、家具类等)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已固化国有资产的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使用原则,在完成本课题组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常规性的满足校内跨部门间的教学、科研需要,提供咨询、培训、 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奖励每年末统计并一次结算,与校内教师超工作量经费同步发放。奖励额度按固化资产额度计算:单件设备价值大于2000元,累积金额达到50万元的按1000元/万元奖励;单件设备价值大于2000元,累积金额达到10万元的按750元/万元奖励;单件设备价值大于2000元,累积金额达到1万元的按500元/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开题业务费、劳务酬金、合作项目立项奖励等现金发放应按规定依法纳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事宜需办理时由项目组提出,财务处、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共同协调处理(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执行,解释权归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处、财务处。原《沈阳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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