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财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预算与专项管理 
 收费与票据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 
 税收管理 
 其他 
通知公告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其他>>正文
沈阳工业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2013-05-21 09:05   审核人:

沈阳工业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方案,明确并理顺学校与二级学院的责权利和财务关系,建立二级学院依法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工作机制,规范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对二级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向二级学院下达预算指标,并对学校事业经费进行集中核算,对二级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划归学院使用的各项经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学校、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二级学院财务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学校划归二级学院管理的预算经费、创收经费和专项资金拨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统一领导原则。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各项经费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

专款专用原则。学校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各项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勤俭节约原则。二级学院在各项工作中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科学、高效、节约使用资金。

第三条二级学院财务运行机制。

二级学院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二级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各项经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审批;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财务联系人员,掌握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与财务处沟通联系学院的财务工作,集中反馈学院对财务工作的需求、建议、意见,辅导学院教职工办理财务业务。

第四条二级学院财务预算管理。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划归学院管理的预算经费、创收经费、专项资金拨款等资金来源项目,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学院年度收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同时报监查审计处备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指标,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涉及创收经费的预算,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财务处、监查审计处备案;年终认真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总结增收节支经验,为下一年度编制财务预算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  二级学院的收入管理。

二级学院举办培训、接受各种捐赠及其他服务创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财务处报物价部门批准,应税收入及时纳税;各项收入须及时到财务处入帐,不得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收入,不影响有关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均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有关协议进行分配。

第六条 二级学院的支出管理。

二级学院各项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学院财务预算确定的额度、范围控制,不得超过预算列支或无预算项目列支,各项支出应当符合经费限定的开支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定。

学校划归学院管理的教学业务费、学生工作经费、党建活动经费和专项资金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节余经费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改变用途;学校划归学院管理的科技管理费、行政管理经费、岗位津贴在预算安排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弥补其他经费不足,也可以结转下年统筹使用;学校划归学院管理的宏观调控经费、学费收缴奖励和创收经费可在学院财务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其中30%可用于学院工作奖励、福利等支出。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资产管理。

二级学院添置的各类实验、科研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设备,不论其经费开支渠道,均需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二级学院的一切资产(不论经费来源),产权均属于学校,在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利用率、共享度和开发度。

第八条 二级学院财务工作的监督机制。

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二级学院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加强对二级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财务处对二级学院预算编制、执行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各二级学院总支、教代会对学院的预算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各二级学院在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

第十一条 其他实行二级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