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只对在预算及经费指标额度内的下列业务办理暂付款:
1、由于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需要,购买设备、材料、职工出差等,不能及时取得报销凭证或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款项。
2、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校事先垫付的或应由学校承担的对职工个人的各项支付,当时无法办理完备的签收手续的款项。
二、严格暂付款手续,办理借款时统一使用财务处印制的一式三联借据。借据由用款单位填写,填写的借据必须填全所有栏目。借据必须由在财务处备案的审批人签字,如果审批人更换,及时到财务处备案并更换原备案审批人。借款人与经手人必须是用款单位的在岗职工,负责按时报帐还款工作,职工调离,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再办理调动手续。
三、对下列情况不办理借款:
1、不应由学校承担的或与学校经济活动无关的开支。
2、学生(包括研究生)和非本校教职工。
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不全、资金没保证的借款。
四、财务人员在受理暂付款业务时,必须对下述各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核:
1、核查借款经手人是否按要求填写借据,借款人、经手人、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字迹是否清楚。
2、查看部门指标余额,在指标内借款。
3、支付维修工程预付款必须有经后勤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审批的工程预算,
4、支付设备预付款,必须有国资处签定的购货合同。
5、审核借款人金额和支付方式是否适当合法。
五、借款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借款、报帐、核销手续:
1、职工出差借款,出差人员返校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办理还款销帐手续。
2、学生外地实习,由带队教师负责借实习费,在返校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购置材料等借款,以签发支票日算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4、购置设备款,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报销手续。
5、工程借款,以监察审计处审批工程决算之日起计算,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必须在到期日前二日,书面申请延期报销时间,由财务处长或授权的核算科长审批,确定新的报销还款日期。无正当理由过期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将逐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六、借款人已经在财务处办理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的,借款人应负责将借款退回,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在借款后七个工作日不使用又不退款的,从工资中扣回借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务处有权拒付借款,直至经办人还清或核销帐务时止:
1、借款总额超出1万元者,逾期未报销者。
2、借款笔数虽小,但笔数超过五笔的。
特殊情况,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可另行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