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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2017-06-08 08:50   审核人:

学校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公告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现将公告原文及公告解读转发,请各部门参照执行。

 

财务处

2017年6月8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doc已下载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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