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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6-03-01 10:55 财务处  审核人:

全校各部门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5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校职工如果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可以直接到铁西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也可以邮寄申报,在地税机关网站上申报或委托财务处代理申报。需要委托学校财务处代报的职工,请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于2016年3月15日前到财务处321房间领取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过期不申报的,后果自负。

具体申报办法可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lnsds.gov.cn)或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ydsj.com)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咨询。

财务处

2016年3月1日

附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宣传材料.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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