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缴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制教育,高等学校学生按规定缴费是其在享用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必然要求。高等学校收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性资金,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及时、足额收缴直接影响政府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造成重要影响。为加强我校学生缴费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缴费工作是各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总支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学院的全体教师、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学生缴费工作,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二、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宣传部、监察审计处分别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等工作,并按工作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要做好困难学生、特困学生的认定工作,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奖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积极组织、协调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寻求社会资助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并且本人已申请但未取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困学生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后可缓、减缴费。
四、实行完费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学生凭缴费单据到学院注册,对欠费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缓、减者除外)暂缓注册。
五、实行完费发证制度,对欠费学生缓发各种需由学校颁发的证书、证件;负责发放、保管证书、证件的工作人员擅自对欠费学生发放证书、证件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责令其追缴欠费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六、实行完费认证成绩制度,对欠费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缓、减者除外)暂不给予认证考试成绩,补缴欠费后方可认证考试成绩。
七、在评奖、评优、推选学生干部等工作中,对欠费学生(经学校确认审批缓、减者除外)实行一票否决。
八、在学生档案中建立信用记录,记载缴费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情况,把对学生的信用评价变成社会行为,督促学生自觉履行缴费、偿还贷款义务。
九、对各学院的学生缴费工作实行单项奖惩制度。在学校年终评优工作中,学生缴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学院评优的一票否决条件。
十、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2004年开始执行,此前由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