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会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人员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财务处做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应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校内各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专兼职会计工作。
第四条:各财务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人员岗位,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学校财务处的意见。
第五条:学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应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工作或离职。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八条:会计机构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予留印鉴和有关印章不得统一保管。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外,不得任意增减、合并、滥用会计科目。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
(四)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五)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六)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八)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办理上述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经单位领导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后,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各会计机构必须严格经费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控制个人借支,不得挪用公款。
第十三条:各会计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会计机构成立会计工作考核小组每月对会计人员工作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学校和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以上办法的会计人员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工业大学所有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