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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6-10-28 15:39   审核人:

沈阳工业大学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沈工大校发[2015]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资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在执收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学校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十一条 学校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辽宁省财政厅统一申领。

第十二条 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以外,学校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学校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人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过程中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四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财务处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按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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